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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1-08-03 09:07:51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开展以我市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招徕国内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在4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8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2元人民币奖励。
  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最多、且接待人数超过5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10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向我市输送过夜游客超过8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外地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年度内自联接待省外到郑过夜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的旅行社,每列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从省外引来5列以上、10列以上或20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分别另行给予1万元、2万元或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招徕境外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0元人民币奖励;10000人次以上的,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5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5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上述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纳入上述奖励办法统计的过夜游客,原则上应当是在本市游览两个(含两个)以上景点的游客。
  三、申请奖励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每年年末持经审计的年检报告书和书面申请报告,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申请包机、专列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将团组计划在包机、专列赴郑3日前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进行现场核实,记入档案。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进行统一审核。
  (三)公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奖项及奖励金额。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排除的,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四、本办法所列奖励经费在市级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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